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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1-09 16:55:53    编辑:wunan    浏览:3040

冀安监管办〔20122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配合省局做好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机构,负责对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考评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省局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支持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请各市结合实际,做好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认真组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以评审促建设,推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须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组织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第六条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应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确定相应等级,并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七条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其符合要求后,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得分表、评审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应尽快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于30日内向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管理制度等;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等,参加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五、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一、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等级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三、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四、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章  评审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受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委托,上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可承担下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须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四、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评审员不少于5名;

六、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则:

一、评审单位不得自行以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名义及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五、评审人员必须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应按时接受复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六、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规定。评审单位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经举报、核实后,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并为企业保守秘密;

八、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做好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九、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须制定工作方案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查。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被评审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被评审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现场评审时,按照有关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2名以上在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被评审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需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三、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五章  评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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